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6月1日起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经***第172次常务会通过,******签署以***令第493号公布,自6月1日起实施。同时,***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废止执行。
该《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进行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一是提高了事故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原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较大以上事故调整为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二是明确了各等级事故报告的时限和渠道。较大以上事故逐级上报要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国家安监部门,报告时间每级不超过2小时;三是明确了恶性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大侦查力度。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四是明确事故调查应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规定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长延长的期限不超过60日。五是明确了政府应对事故处理进行批复。要求各级政府要在15-60天内完成对事故报告的批复,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事故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六是明确了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被处罚九个方面违法行为。如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等。七是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依法进行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提高了事故责任单位罚款额,对事故责任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明确了对责任人的罚款与年薪进行挂钩,可以处罚30-80%的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