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接待档案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随着青岛市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青岛市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国内外友好交往日益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形成了大量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题词、实物等档案,这些档案真实的记录了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岛视察工作和国内外友好往来的历史全貌,对现实工作和今后接待工作具有较高借鉴作用。但是,有些部门接待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档案散存在新闻部门,不同程度地造成接待档案的缺损和丢失。
为加强接待档案规范化管理,全面、及时地做好档案整理和移交工作,促进接待工作水平的提高,日前,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档案局制定的《青岛市接待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政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接待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接待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要求各新闻单位积极配合,及时向接待部门移交照片及音像材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接待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建立登记制度,并将接待档案工作列入机关档案年度检查范围,定期检查指导,不断提高接待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规定》共14条,对适用范围、归档范围、归档要求、移交要求、移交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接待部门,各新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各区市接待档案工作参照执行;归档范围分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同志、部队少将以上军官、国(境)外重要代表团、部级以上(含部级和驻华大使)或相当级别的国(境)外重要来访者等五个接待层次;档案的移交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接待主办单位应当在接待任务结束后三日内,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将文件材料整理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档案部门,除文字材料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外,照片、录音带、录像带、题词、礼品、纪念品等,应当在一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