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l城市水质公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水质监督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45号),我市建设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制度,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水质公报。
根据通知要求,公报的主要内容为:全市城市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抽检结果及达标情况,公报项目主要为余氯(仅适用于氯气消毒方式)、浑浊度、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等4项常规水质指标。其中市内四区供水水质每周公报一次,各区市供水水质每月公报一次。全年水质综合情况每年公报一次。公报时间为每月抽检结果于次月10日、每周抽检结果于次周一向社会发布。全年抽检结果在次年一季度公布。
抽检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进厂水源水、自来水厂出厂水、管网水。抽检常规抽检项目:余氯、浑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全分析抽检项目:进厂水源水29项,出厂水35项,管网水9项。市内四区每周抽检3个出厂水水样和15个管网水水样,其他区市每月抽检29个出厂水水样和18个管网水水样。每年对全市进厂水源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进行一次全面分析。
抽检数量根据水厂和管网数量的变化随时调整。
《通知》明确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实施城市供水水质公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和支持,共同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青岛监测站(以下简称水质检测机构)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承担全市供水水质的取样和检测工作。各区市供水企业取样点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布局合理,具有代表性,并保证具备取样条件。确定的取样点应报市市政公用局备案。水质检测机构根据市市政公用局要求现场抽取水样。取样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双方同时在场,并经被检单位指定的工作人员签字。抽检水样的浑浊度、余氯指标应现场测定,其余指标的检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被抽检水样的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则判定该水样为不合格。每次抽检取样点从全市取样点中随机确定,每个取样点每年抽检不少于两次。
对于供水水质及水质管理出现的问题,由市市政公用局向各区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