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积极学习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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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4日发表
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为学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南区2006年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批培训班于6月6日在全国总工会疗养院开课,参加培训的约80人,为期4天,培训结束后由全市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区安监局将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5000至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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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13:06:1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