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近期将予以颁布实施
2006年1月27日,青岛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是我市实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纲,是制定具体监管改革制度的依据。
《暂行办法》规定,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市政府特设机构代表市政府对青岛市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明确了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收缴;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推动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国资委应履行的义务是: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管人方面,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对所出自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选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制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办法。在管事方面,市国资委从审核事项、备案事项、报告事项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重大事项要由市国资委审核后,须报市政府批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属主业范围的重大项目投融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等事项,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政府国资委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企业负责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等事项实行报告制度。严格规范审批权限,保护所出资企业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对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时,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以此加强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知情权。在管资产方面,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交易、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统计评价、预算收益、投资发展等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注销进行登记,定期分析企业国有产权状况,并向政府报告;按照程序公开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须在市政府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等方式公开进行;按照程序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不良资产认定核销;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做出准确评价;要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保值增值、投资发展效果等考核奖励制度;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收益收缴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进行审核或备案。
《暂行办法》强化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明确了外派监事会、监事和财务总监等机构和人员的派出方式和程序,并对外派监督机构的职责和企业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数额较大、范围较广和企业发展潜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现状,《暂行办法》规定要建立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从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两个层面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