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全市废金属回收站点检查清理的通告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和《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统一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的规划布局,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打击偷盗、销赃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经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全市废金属回收站点检查清理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领导
由市经委、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检查清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举报电话:2861496。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和方法
采取市统一检查清理和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办法,各系统、各单位、各回收站点要严格按照***国发[1996]36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1997]121号文件精神,进行自查自纠。市联合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区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的检查清理。黄岛区及各市负责对辖区内废金属回收站点的检查清理工作,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情况报市联合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市联合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抽查验收。
三、标准及要求
(一)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必须具有《青岛市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出租、买卖、转借等手段获取、使用证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依法吊销其证照。
(二)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不得设置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周围;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其位置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违反者一律取缔。
(三)严禁收购各种***支、弹药、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以及个人出售的古力盖、电缆等公共设施。对弄虚作假、对抗检查者,一律依法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为自查自纠阶段,10日后由当地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检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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