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闻出版局调整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内容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报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新闻出版局管理。在原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我局行政审批事项重新调整、增加了6项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我局调整、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程序予以公布。
一、审批项目调整(1项)
原审核项目(4705)“本市内的报刊增期增版”,调整为“市及市以下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审批项目
审批依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审批条件: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的事由、日期、开张、版数等事项。
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由报社在出版前30天,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单位的报纸向新闻出版署;地方单位的报纸,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临时增版、增期的理由;2.临时增版、增期的内容;3.临时增版、增期的文种、出版日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等;4.报纸主管单位对临时增版、增期的批准文件。
审核程序:1.受理;2.批复。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重要说明:期刊增期增版等变更事项,市局仍按原审核程序,报送省局审批。
二、核准项目调整(1项)
原核准项目(470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调整为“内部资料性成册印刷品(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除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核准”
核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核准条件:市及市以下单位、省直驻市的单位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印刷品、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可读性光盘等。包括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的文件汇编、业务资料、宣传材料;科研单位编印的科技资料、学术资料;有关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大专院校因教学需要,必须自行编写的岗位培训资料、内部教材;有关部门整理编写的不宜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文史资料。不包括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禁刊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列入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一律不得作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报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原则上不得编印名人录、企事业名录、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簿、列车时刻表、挂历、年历、族谱、家谱、工具书、由小学生使用的各类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册、考试练习题等。
以下各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归口审核:党史类资料须经市委党史研究室审核;史志类资料须经市史志办审核;文史类资料须经市政协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审核;对外宣传品须经市对外宣传办公室审核;法律、法规类资料须经市法制办审核。
申请材料: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范围、印刷或复制数量、开本或者载体和母盘等,申请书后还应附上资料目录。
核准程序:1.区(市)所属单位经由所在地的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向市新闻出版局报送申请材料,市直单位、省直驻本市单位直接向市新闻出版局报送申请材料;2.初审,受理;3.审读、核准并发给《准印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记录页样式》或者《准录证》和《复制委托书》。
核准时限:7个工作日
重要说明: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仍由省局审批。
三、审核项目调整(1项)
原审核项目“印刷经营许可”名称不变,许可形式调整为“审核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审核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审核审批条件:
1.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企业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④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⑤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 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企业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④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⑤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④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⑤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⑥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④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⑤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控制、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2)注册资金证明。新设立印刷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注册资金数额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注册资金数额的营业执照;(3)印刷企业章程;(4)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5)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6)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规培训合格证书;(8)填写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的《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审核审批程序: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核:1.所在地的区(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受理;2.区(市)初审、勘验同意后,报市新闻出版局;3.市局审核同意、上报省新闻出版局。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1.所在地的区(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受理,初审、勘验同意后,报市新闻出版局;2.市局审批并发给许可证。
审核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印刷经营许可证》45元
四、增加备案项目(3项)
(一)印刷企业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备案
备案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备案条件: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
申请材料:
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须提交的材料有:(1)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备案报告;(2)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3)委托方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印制的商标图样;(4)委托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底样。
承接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须提交的材料有:(1)承接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备案报告;(2)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3)委托印制的其他印刷品底样。
所有申报的备案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如属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译文。第一次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还要报送《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涉及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涉及承印境外宗教用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的,申请人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保存其复印件。
备案程序:1.受理;2.填写加盖备案印章的《承接境外印刷品备案表》;3.印刷企业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出境后,须在15日内将海关报关单及***(复印件)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备案时限:7个工作日
(二)印刷企业承印出版单位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备案
备案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备案条件: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
申请材料: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出版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和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盖章和出版单位、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印刷企业办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有以下情况作特例处理:
(1)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省外出版物,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盖章的,印刷企业可持书面说明和出版单位开具的印刷委托书到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书面说明必须说明无法备案盖章的具体客观原因。
(2)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因数量大、时间紧或其他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独自完成印刷业务,需要其他出版物印刷企业帮助印刷的,可以由双方印刷企业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帮助印制。帮助印制的企业必须是出版物印刷企业。
备案程序:受理,由经办人签名后,在委托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
(三)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
备案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备案条件: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不得以备案形式变更,必须按照设立印刷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申请材料:1.书面报告。应列明:印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申请变更事项和理由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时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2.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要提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要提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法规培训合格证书》;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收费标准: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交纳45元。
备案程序:1.所在地的区(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受理,填写《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2.区(市)签署意见后,报市新闻出版局;3.属于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更换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注销原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和注销的原《印刷经营许可证》,要及时交回省局。
备案时限:7个工作日
五、监督机构 局政工处 监督电话:5844209
六、市新闻出版局公共信息网站
直接登录xwcbj.qingdao.gov.cn,或者登录“青岛政务网”,从“市直部门站点”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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