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更新后起步价一律9元我市补充完善出租车运价政策
青岛日报讯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在保持现行客运出租车运价政策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我市车辆更新后的相关运价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据了解,此次补充、完善的运价政策自 2013年12月30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车辆更新或计价器调整完毕为准。
统一更新后的出租车运价政策
根据国家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车辆8年强制报废更新要求和新修订的《青岛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专用车型基本技术标准》规定,今后我市更新后的客运出租汽车取消 “标准型”和“豪华型”的划分,其运价也不再分“标准”与“豪华”两个档次,而是采取统一的运价政策。凡更新后的客运出租汽车,一律按起租费9元(基价3公里内)、车公里租价1.40元的标准执行。
过渡期间,按照“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未到车辆更新年限的“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仍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起租费12元、车公里租价1.90元的标准执行,直到车辆更新结束为止;也可由经营者自愿提出申请,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执行统一运价。运价变更后不得再次更改。
完善出租车长途运营空驶费政策
针对目前我市客运出租汽车长途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既不增加绝大多数乘客(90%以上)负担、又可保障驾驶员合理收益”的原则,采取分里程段提高空驶费比率的办法,对青价费[2010]52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补充、完善。
具体标准是:6公里(不含6公里)至35公里(含35公里),每公里按车公里租价的50%加收空驶费;35公里(不含35公里)至100公里 (含100公里),每公里按车公里租价的150%加收空驶费;超过100公里,每公里按车公里租价的175%加收空驶费。
增加合乘打印多张车票功能
针对火车站、飞机场、长途站等客流集散地乘客合乘出租汽车、计价器又无法按照合乘规定打印车票的问题,通过调整计价器程序,对同一地点上车、不同地点下车的乘客,增加按下车地点计价器显示金额70%打印车票的功能。
鉴于长途空驶费、合乘打票均需对计价器进行调整,通知明确计价器调整工作遵循自愿原则,不作硬性要求。需要调整计价器的,可由车主提出申请,所在企业统一组织进行升级,并按规定缴纳程序调试费、计价器检定费;也可在计价器年检时一并调整。计价器调整后的出租汽车,应当张贴新式运价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