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使广大普查对象了解经济普查的内容和要求,青岛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青岛日报记者专访,就第三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经济普查?开展经济普查有什么意义?
答:经济普查是国家为掌握国民经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统一组织对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国经济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时相比,近年来,我市经济规模大幅提升,经济主体数量大幅增加,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在新的形势下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和主要生产要素及布局的构成,全面掌握经济发展新变化,对于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大局,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这次经济普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普查区绘图、单位核查、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等普查业务全流程的自动化、电子化。除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对象以及保密单位以外,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定位、核查和拍照,并通过联网直报和PDA直接传输的方式报送普查数据。通过技术手段的革新与完善,进一步提高依法普查的水平和数据质量,是这次普查的主要特点与亮点。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涵盖哪些单位?
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具体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的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在时间上有哪些要求?
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第一阶段:2013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1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第三阶段:2015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问:为什么在正式普查前要开展单位核查?单位核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据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我市将于2013年10-12月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登记前的单位核查工作,为正式普查奠定基础。单位核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普查人员佩挂证件,对辖区内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一核查。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如实、及时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有关资料。单位核查取得的资料,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他用。单位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机构类型、登记注册情况、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及2013年生产经营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主要业务活动和从业人员等相关指标。
问: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答: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对象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并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问:经济普查对象有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并按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在经济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可根据违法程度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工作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经济普查对象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对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是如何要求的?
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强调,要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各级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