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前投案自首犯罪人员可从宽处理
青岛日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通告》指出,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人员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因病、伤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法定条件的,均视为自首。
《通告》同时明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投案自首,并且顶风作案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到案后拒不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