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提标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最高将达每年37940元
青岛日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将调整残疾军人、“三属”等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最高将达每年37940元。抚恤补助金 (含提标部分)将于2013年1月底之前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根据我市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等级,补助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37940元,最低每人每年3610元;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其中,城镇最高为每年13020元,农村最高为每年7680元。具体标准可登录http://qingdao.mca.gov.cn/查询。此外,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7440元、7320元、7200元,每人每月提高90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420元 (每人每月提高35元);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3420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
从2012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6380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3104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828元。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2760元 (每人每月2730元)。
同时,继续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金600元。原孤老优抚对象增发抚恤补助、抗日老战士每人每年500元补助、城镇户口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等,继续按原范围、原标准执行。
《通知》还要求,务必于2013年1月底之前,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标政策落实到位,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含提标部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