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岛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决定
根据***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就青岛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区划调整后,原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胶南市选举产生的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在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分别组成新的市北区和黄岛区代表团。
二、区划调整后,新的市北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新行政区域内的原市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原四方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新的黄岛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新行政区域内的原黄岛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原胶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三、分别成立新的市北区和黄岛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新的市北区和黄岛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召集新的市北区、黄岛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会议认为,这次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是我市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依法实施、精心组织、平稳有序、扎实推进,确保这次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