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6年8月14日起到11月30日,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联合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重要意义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摸清户籍底数,掌握纳税人税源状况,并对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含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地税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换发税务登记需附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换证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换证手续,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及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2.旧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含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
3.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5.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纳税人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换证手续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
7.除个体工商户外,纳税人还需报送《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报地税机关);
8.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2005年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复印件(报地税机关)。
(二)对2004年至2005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办理换证手续,可以向税务机关只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及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2.旧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含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为8月14日至11月30日。为了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8月14日起,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换证手续,9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8月14日至8月31日,原则上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新证;
2.9月1日至10月15日,原则上对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换发新证;
3.10月16日至11月30日,原则上对个体工商户换发新证。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方式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我市采取国、地税联合办理的方式,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编制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可以登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为dec.qdds.net)申请办理换证,也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纳税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税务登记换证。
办理换证所需要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既可以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为dec.qdds.net)或青岛市国税网站(网址为www.qd-n-tax.gov.cn),也可以到任一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领取。
六、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通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办理换证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登陆青岛市地税局电子申报系统,填写并发送《税务登记表》,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系统对接收的《税务登记表》电子数据实施系统性校验,符合规定的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通过电子方式通知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地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不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并通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报送。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服务中心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补充更新税务登记信息,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选择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办税服务厅或纳税服务中心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及时录入征管软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需要填开***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