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生活垃圾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卫作业项目,维护生活垃圾等各项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城市生活垃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向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二、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条件。
三、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行为,切实把好准入关,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核准,由区环卫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四、二○○六年八月一日开始办理城市生活垃圾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现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单位,限一个月内办理。
(一)青岛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许可
(二)青岛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三)青岛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审批
(四)青岛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服务审批
有关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审批表可登陆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市政公用局站点(http://www.qdmu.gov.cn)查阅。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