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直系亲属供养补助提高
青岛日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调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和补发的待遇将于近日发放到个人存折中。
这次调整范围为我市企业职工 (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调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确定: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36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32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按照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全市共有1.8万多人。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其他人员,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