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马路摊点不再一刀切
新华社济南3月1日专电 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对马路摊点取缔不再“一刀切”,而是由政府部门编制 “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在听取民意基础上有条件允许设置,透出城市管理的“人情味”。
对于马路摊点等占道经营行为,过去很多地方采取“围追堵截”式的“一刀切”执法,虽然便于统一管理,但有时会给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不方便,并对依靠摆摊增加一点收入的低收入困难群体产生影响。
山东省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根据办法,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