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联动朔本追源协力查处植物检疫典型案件
2016年8月份,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巡查中,发现岑某在瓮马铁路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种植紫薇苗木1000株。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不能出示《植物检疫证书》原件,仅有《植物检疫证书》林(川)检字04273340、林(川)检字NO:04315003复印件,且无检疫员签字印记,我局立即联系福泉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协同开展调查。 为进一步掌握关键证据,2016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与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检疫人员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到调出地—四川省林业厅及郫县林业检疫机构核实。经核实,岑某出具的两张《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的调入时间、苗木数量与调出地所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林(川)检字NO:04273340、林(川)检字NO:04315003的第一联不相符,确认岑某出具的两张《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为伪造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伪造、涂改植物检疫单证的违法行为。 针对违法行为,在掌握切实证据后,我局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岑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例不仅发挥了林业检疫御灾作用,同时避免了国家建设赔偿资金的流失,阻止了当事人利用欺诈行为,骗取赔偿金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