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福住建公字[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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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3日发表
陈云惠: 经调查,你在位于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南街路猪场街犀牛滩处,违法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机关已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福住建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你于2016年1月15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限当事人陈云惠在2016年1月1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福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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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23:56:3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