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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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3日发表
刘进明、刘进生、刘文礼、刘文军、刘文芳: 经调查你五户,在位于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城郊村村委对面处,共同修建的建筑物计879平方米(共七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机关已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福住建罚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你于2015年11月3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限当事人刘进明、刘进生、刘文礼、刘文军、刘文芳五户在2015年11月6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福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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