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福住建公字[2015]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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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3日发表
汪壮元: 经调查,你在位于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城郊村南街一组处,违法建设共计446.29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机关已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福住建罚字〔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你于2015年10月24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限当事人汪壮元在2015年10月2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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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23:59:4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