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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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3日发表
福城规公字[2014]第23号 杨洪成: 经调查,你在位于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双桥村城北居委八组处,违法建设共计355.32平方米砖混结构贰层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机关已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福城规罚字〔2014〕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你于15日内(即2014年9月24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杨洪成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即2014年9月17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福泉市城乡规划局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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