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
福城规公字[2014]第11号 刘高琼: 经调查,你在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城北居委地松路口处违法搭建10.87平方米经营铺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机关已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福城规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你于2014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刘高琼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即2014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福泉市城乡规划局 2014年4月8日 福城规公字[2014]第12号 周德兴: 经调查,你在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城北居委地松路口处违法搭建12.42平方米经营铺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机关已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福城规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你于2014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周德兴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即2014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福泉市城乡规划局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