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防疫物资经营者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防疫物资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和省、市优化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抗原检测、涉疫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大幅涨价倾向,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现对全市防疫物资生产、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严格规范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价格歧视。
四、不得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
五、禁止医疗药品用品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销、以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防疫物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