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中,涉及本局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德保平安大龙工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G22-T10489 | 样品名称 | 包装饮用水 |
生产日期 | 2022年6月21日 | 型号规格 | 桶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德保平安大龙工贸有限公司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包装饮用水187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五角(¥:24.50);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贰拾肆元伍角(¥:20024.5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共生产包装饮用水200桶,其中:抽检7桶,化验5桶,留样2桶,员工饮用1桶,本局扣押185桶,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尚未售出。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抽检过程与结果无异议,查找原因,积极整改,并于2022年7月27日自费送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07-23)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验合格。
二、德保县隆桑镇初级中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SP20221434 | 样品名称 | 碗(自消餐具) |
生产日期 | 2022年7月6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隆桑镇初级中学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杆菌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2年8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一是立即整改,总结经验教训,写整改报告;二是布置整改方案,严格责任到人,把好餐具消毒关,确保消毒间的储存柜干净、卫生,确保碗、汤盆、菜勺、汤勺、餐盘、筷子等所有餐具都做到无遗漏并确保消毒质量;三是做到熟食间和消毒间的储存柜干净。
三、德保县文晟幼儿园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SP20221415 | 样品名称 | 小碗 |
生产日期 | 2022年7月6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文晟幼儿园有限公司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100cm²)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将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提供给园内师生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一是严格做好餐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做到每餐后及时清洗,使用流动水多次清洗后严格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二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三是把好食品采购关、存储关、操作关。责任到人,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四是抓好食堂环境卫生工作,随时保持食堂干净整洁。
四、德保县食得乐螺蛳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0:SP20221426 | 样品名称 | 汤碗 |
生产日期 | 2022年7月6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食得乐螺蛳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100cm²)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将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一是多使用流动水多次清洗后严格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二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三是抓好环境卫生工作。
五、德保县香回香饮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SP20221428 | 样品名称 | 碗 |
生产日期 | 2022年7月6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香回香饮食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100cm²)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一是严格做好餐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做到每餐后及时清洗,使用流动水多次清洗后严格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二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制度。
六、百色市爱群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爱群百货红山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YP22070496 | 样品名称 | 韭菜 |
生产日期 | 2022年7月11日 | 型号规格 | kg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百色市爱群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爱群百货红山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腐霉利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5000元。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一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二是做好食品快检工作;三是把好食品采购关、存储关、操作关。责任到人,发现问题,一查到底。
七、德保高中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20221425 | 样品名称 | 碗(自消餐具) |
生产日期 | 2022年7月6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高中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杆菌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2年8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一是立即排查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撰写整改报告;二是布置整改计划,严格责任到人,把好餐具消毒关,严格责任到人,要求员工必须多次使用清水进行清洗;三是定期召开业务培训会,加强管理。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