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公告
为做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施行)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办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四、基本要求
一、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五、告知承诺内容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六)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申请材料及申报途径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基本信息登记表)(适用于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适用于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1、2项材料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七、办理时限
(一)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1、法定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采用告知承诺制
1、法定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核查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二)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基本信息登记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 并按照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现场核查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九、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该场所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咨询电话 ;0776-6226119
受理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5:00-17:30
办公地址:靖西市幸福路幸福广场二楼政务服务中心2区消防窗口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3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靖西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16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