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向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临 )人社监催字〔2021〕177-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本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人社监罚字〔2021〕177-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缴纳加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3、共计缴纳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下属临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