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公示
一、主要职能 (一)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承担运用价格政策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责任。 (三)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审批和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五)拟订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拟订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拟订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七)负责价格评估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负责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预算单位构成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市物价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改革方案,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政策建议,拟订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价格听证工作;承担反价格垄断有关工作;承担价格宣传工作。
(三)价格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提出调整全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意见;协调、平衡省授权县区管理的商品及服务价格;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价格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粮食等农产品价格政策;承担有关价格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四)成本调查监审科
承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承担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
(五)市收费管理办公室
1、经营服务与房地产价格管理科
负责国家和省有关经营服务与房地产价格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全市经营服务与房地产价格改革方案、管理原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服务性价格目录的贯彻落实;负责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年度审验工作;负责经营服务性价格情况调研工作;承担服务性价格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营服务价格公示工作;承担有关经营服务性价格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监督上述有关服务价格与房地产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联系电话:0530-5899520
2、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挂审批服务科牌子)
负责涉价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和审批职责;负责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职责;负责省授权范围内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准;负责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职责;拟定并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管理原则;负责市收费管理办公室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职责;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调研职责;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宣传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提出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乱收费行为进行治理整顿,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费改税职责;承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争议的协调处理职责;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职责;负责监督上述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六)价格监测中心
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常规与应急监测、监测分析、专项调查及数据发布工作,按照省物价局要求组织实施《山东省价格检测报告制度》及在我市的应急价格监测任务。
三、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预算为254.9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54.90万元。
2016年支出预算为254.90万元,其中:按功能分类科目,行政运行(物价管理)支出194.09万元,社会保障(养老、失业)支出34.2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8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69万元;按经济分类科目,在职人员工资支出171.0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支出47.12万元,在职人员公用经费支出6.8万元,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0.80万元,小汽车燃修费4万元,工会经费支出3.42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13.69万元,其他项目支出8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7年当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254.90万元,其中:经费拨款254.90万元。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54.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物价管理)支出194.0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物价管理专项资金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7.12万元,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69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 254.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194.0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物价管理专项资金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7.12万元,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69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无
(五)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情况
2017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254.90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31.8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日常公用经费23.0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四、重要事项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为8万元,主要为购置办公设备3万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2万元,燃油费3万元。
(二)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2017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批复较2016年“三公”预算批复无变化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省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教育收费、社会公益机构接受的公益捐赠收入,以及幼儿园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