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指
行政许可依据
1.《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8〕93号)。
6. 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行政许可对象
1.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年综合能耗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我市范围内,通过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且年综合能耗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
(三)节能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五)根据国家和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新增耗煤项目满足当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
2.项目单位自行或者自主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报告。
3.已完成立项的,应提供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由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单位出具)。
4.耗煤的项目,应提供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由市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
所需材料,纸质版1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版按要求上传,应确保两者一致。
行政许可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受理、审核、发证,网上同步办理。
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网上办理地址
http://hzzwfw.sd.gov.cn
市发改委窗口咨询电话: 5165831
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5127114
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电话:5165808
市纪委监委监督电话: 77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