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供热工程的管理,加强供热工程的施工质量,切实保障用户供热效果和供热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及公共建筑的供热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 验收的内容不仅包括由用户自建的热力管道一次管网、换热站、小区院内二次管网,还包括单元楼内楼道内管道、热量表计及户内的供热设施。
第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宜在供热单位批准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体应参与工程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四)《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五)《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
(六)《城市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定》(CJJ81-98);
(七)《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八)《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92);
(九)《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十一)《关于实行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制度的通知》(鲁建发[2010]4号);
(十二)《关于公布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0]9号);
(十三)《关于公布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8号)。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图纸,需报供热公司审核,施工前应向供热公司提供开工报告,标明开工日期,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建设单位责任人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建设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 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供热设施质量合格文件;
(二)按照设计图纸完成供热工程所有内容;
(三)分户计量表、二次网水力平衡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等安装完毕。
(四)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书面和电子版)(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供热设施、构配件、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
(五)已进行了供热设施的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十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具有的相应资质;
(二)供热设施主要材料、设备、计量、温控产品和构配件等应是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产品并且已在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产品的规格、性能、参数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三)供热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计量、温控产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供热计量产品的首检证书;
(四)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的情况,是否具备远程抄表情况。
(五)供热管道安装焊口探伤记录及供热管道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六)供热工程竣工资料完整准确,并按有关规定归档的情况;
⒈竣工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竣工测量资料、竣工图等;
⒉施工管理资料:
⑴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材质单、分析检验报告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安装说明书、技术性能说明书、专用工具和备件的移交证明;
⑵本规范中规定施工单位应进行的各种检查、检验和记录等资料;
⑶ 工程竣工报告;
⑷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供热设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
(二)供热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三)供热工程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供热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五)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六)供热系统运行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
(七)施工过程中各工序的监理资料,阀门、焊缝、支架、补偿器等试验或检测报告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资料。
第十二条 以上所有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须有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对于图纸中的设计变更的须有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文件。施工资料,竣工图纸等资料应向供热公司备案。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供热工程竣工后,由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向供热单位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科室或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认可;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但重复验收次数不宜超过三次;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分期进行验收和分期投入使用。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供热设施,不予接入集中供热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