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卫健委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1 | 医学诊断证明办理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以及各医疗机构自身规定。” | 医疗机构 | 提供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2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 | 医疗机构 | 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 医疗机构 | 提供死者或者家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 住院病历查阅、复印 |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2013版,国卫医发〔2013〕31号,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 医疗机构 | 提供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5 | 无偿献血返还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2000年8月25日起实施)第二十条"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 无偿献血证;献血者、用血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能证明与献血者关系的材料;收费票据、用血费用明细清单; |
6 | 职业病鉴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2013年1月9日审议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职业病鉴定机构 | 患者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7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令第351号 2002年2月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 市医学会办公室 | 患者和医疗机构分别提供双方的材料 |
8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 2008年7月17日通过,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二)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三)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四)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五)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当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六)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市医学会办公室 | 患者和接种机构分别提供双方的材料 |
9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 市医学会办公室 | 患者和接种机构分别提供双方的材料 |
10 |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 1、《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 卫生部令第4号颁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二) 本人身份证明;(三) 毕业证书复印件;(四)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五)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六)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 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中心 | 1、《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 卫生部令第4号颁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二) 本人身份证明;(三) 毕业证书复印件;(四)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五)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六)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
11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1.《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7号)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4号令,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 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中心 | 1.《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7号)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4号令,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
12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令第351号 2002年2月通过,2002年4月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令第351号 2002年2月通过,2002年4月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13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2014年6月公布)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 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第五条 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第十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格式见***3)。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见***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备案凭证见***5),并对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盖骑缝章。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生产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作关键项目。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 卫生健康部门 | 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
14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八、人口和计划生育。2013-201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基本标准: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免费享受19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每对夫妇补助不低于240元。中央、省、市、县 (市、 区 )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妇幼保健机构 | 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介绍信(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
15 | 新生儿疾病筛查 | 《山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第二项 项目对象:父母一方具有山东省户籍、在山东省内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源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产妇所娩新生儿。 | 妇幼保健机构 |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
16 | 职业病诊断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2013年1月通过,2013年2月公布,2013年4月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17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扶助… | 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 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8 | 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34号 2006年3月公布)(根据《***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 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 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七: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 卫生健康部门 | 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其他居民证明 |
1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 2008年11月14日)。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一)基本证明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二)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 | 卫生健康部门 | 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
2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34号 2006年3月)七、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
21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令第555号,2009年5月)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2.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的通知(鲁计育政字[2002]14号,2016年8月公布继续有效)第二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规定“申请时应当提交1、居民身份证;2、本单位或本村居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身份证;结婚证;本单位或本村居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 |
卫健委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