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如何开展审查工作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共6章44条,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二、重点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
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审查的成员
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
四、审查的范围
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五、应开展需求调查的四类项目
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应当重点审查。
注:1、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2、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3、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