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青岛日报讯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我市近日制定出台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施行。
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不包括农用地中的林地)范围的控制线。按规定,城市四类区域应当划定绿线: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线内的植被;不得侵占和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根据区域内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占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翻建、扩建。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设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对城市居住区的绿线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工程不得擅自改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