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办法
土地政策
1.基准地价供地。工业项目综合供地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标准执行,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供地标准为"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给水、通排水、通光纤、通天然气、通供暖、场地平整。如场地未达到项目排水高程,经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由企业自行施工平整场地,并据实予以补贴。
2.固定资产扶持。在开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扶持。具体扶持标准为:园区主导产业新落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4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按8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行业前10强等5类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财政贡献奖励
3.产业扶持奖励。新进入本县的工业项目,经认定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按照年度给予企业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投资奖励,期限为3年;规上企业在投产后5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我县停产半停产企业、停建半停建项目等存量资产进行收购、重组的招商项目,在过户、转让等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契税,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5.外资奖励。在我县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除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政策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美元(能够纳入实际利用外资指标体系)的项目正式投产时,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并依次按比例递增。最高额度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招商引资" 第一人"奖励
6.对直接引进域外投资者投资康平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人,引进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人民币(外资3亿美元)以下的,按照内资2‰、外资3‰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最高20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人民币(外资3亿美元)以上的,奖励资金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行政审批收费优惠
7.凡在我县投资的工业项目,在项目落地审批过程中,凡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可以取消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收费下限收取。
注: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评及安评等行业准入条件,原则上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8(部分有特殊安全间距要求的行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和容积率等要约条件执行)的新投资落户于康平的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