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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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8日发表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15件) |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条文内容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
行政法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 |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
2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自2001年5月9日起施行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
4 | 《种畜禽管理条例》 |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 |
5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 自2005年11月18日起施行 | |
6 | 《兽药管理条例》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地方性法规 | 1 | 《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省政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 |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2 | 《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 自1998年12月16日起施行 | |
3 |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 自2008年07月15日起施行 | |
4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 省政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等投入品监管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
5 |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第三条 各市(地、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 | 自1998年2月13日起施行 | |
6 | 《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第三条 本省境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植物检疫站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 | |
部门规章 | 1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 自2008年11月26日起施行 |
2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自2008年11月26日起施行 | |
3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 自2010年1月21日起施行 | |
4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5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农村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 ||
6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农业农村部 | 第二条本规定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 ||
7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自2006年6月26日起施行 | |
政府规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