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知情权,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二、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按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对外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内容:
1.本部门组织机构设置、行政职能、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2.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管理规定;
3.环境保护规划;
4.环境质量状况;
5.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8.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9.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0.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1.群众关心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二)内部公开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任用、考核、奖惩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局档案室、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1.政务公开事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于日常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临时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开。
2.各股室(单位)应及时对本部门需公开的内容汇总整理,在规定时限内,报局办公室审查后,统一公开。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环境信息;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局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局负责政策法规的机构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4.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和反映。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作出说明解释。
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