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于2008年4月14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与老《办法》相比,新的《认定办法》突出了自主创新,规范了认定标准,加强了政策协调,完善了管理体系,实现了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何时开展的问题。由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尚未出台,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还未正式启动。目前,我们按照新的《认定办法》正在着手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准备工作,待国家《工作指引》正式出台后,迅速出台《高新技术企业(湖北省)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关于企业需要着手准备的有关工作。新的《认定办法》更加突出自主创新,更加规范认定程序和标准。请有关企业认真学习新的《认定办法》,详细了解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提前整理好相关申请材料,特别是尚未建立规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制度的企业,要着手做好财务上的准备工作,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后,能够尽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存在新旧“高新”认定的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明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科技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