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C20102201-0046
产品名称:长豆角
不合格项目:长豆角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邓雪花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百家汇超市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荷塘大道99号逸都花园4栋11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10月15日,在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受我局的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进货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的“长豆角”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11月14日,该检验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该批次“长豆角”出具编号为No:FC20102201-0046的《检验报告》。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1月6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从荷塘区张泽先蔬菜经营部以7.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长豆角”3.25公斤,至2020年10月15日抽检时止,该批次“长豆角”当事人以售价9元/公斤标价出售,因进货时间短除用于抽检的1.22公斤,剩下的当事人未售出、未获利并已全部作下架处理,无库存。当事人履行了查验货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采购的长豆角克百威项目不符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货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