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团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团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修订遵循“依法依规、服务便民、科学规划、公开公正、先后有序”的原则。
(一)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二)本规划是综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区域间差异等因素,细分市场区域单元,进行零售点科学布局。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新办证申请,暂时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按照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实行“退一进一”,并定期对外公示。
第五条 根据团风县辖区内各区域的卷烟消费能力,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细分市场区域单元,分类确定标准。
(一)城镇社区(或乡镇所在地),根据市场繁华程度、人口密集程度等因素,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周围一定范围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宜设置零售点。
1.城区繁华街道,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周围40米内(无障碍步行的最短距离,下同)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2.城区主要街道,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周围6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3.城区一般街道,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周围8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4.城区新建街道,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周围10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5.居民商居小区内、封闭性集贸市场内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周围10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二)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每150户(45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50户(450人)的空白行政村可设1个零售点;对于面积过大,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
(三)个性化区域,按如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1.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独立候客厅,以及高速公路独立服务区内,根据客流量大小及面积大小,可设置1-2个零售点;
2. 旅游风景区的每个进出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景区内部居民区按照农村行政村标准设置卷烟零售点,非森林类旅游景点按照旅客年游客量每1.5万人设置1个零售点,森林类旅游景点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3.军队、监狱、高等院校、成人中专等特定区域及大型厂矿、企业等各类园区内,每1000人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1000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4.商场、超市等卖场的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星级宾馆(三星级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5.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零售点;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情形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烈属、军属、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本布局规划限制(负面清单不予许可除外),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第七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零售点的出入口到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
第八条 本规划由团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划有效期限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4月17日颁布的《团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团政办发【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