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河二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告第20号
《滨河二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通告,自通告之日起执行。
2012年11月22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河二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土地补偿
1.以《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补偿依据。
2.权属证标明为商业的土地,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权属证标明为工业出让的土地,以168元/平方米作为该区域用地评估基准价,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本区域最低价格标准。
4.权属证标明为行政划拨的土地,企业建成多年已形成规模,奖励期内搬迁的,土地可比照该区域的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奖励,奖励期内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5.承包手续为农业用地或荒地,企业建成多年已形成规模,奖励期内搬迁土地可比照该区域的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奖励,奖励期内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该房屋中生产、经营活动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确定,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的上季度缴纳所得税证明,以月平均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计算出每月利润,乘以过渡月数得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过渡期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生产、经营活动不足1个季度的,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月数进行平均。对无法提供缴纳所得税证明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和设备拆装补助费及奖励
1.搬迁补助费,权属证标明为工业的企业搬迁费用,按照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2%计算。
对其它非住宅房屋设施的搬迁费用,按照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1%计算。
2.设备拆装补助费,房屋补偿总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按补偿总额的6%计算;房屋补偿总额在101~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补偿总额的5%计算;房屋补偿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补偿总额的4%计算,差额累进计算。
被依法关停的、不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企业的设备拆装补偿费按照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3.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重建的企业,签订补偿协议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移交房屋、土地的,按货币补偿总额的5%予以奖励。
五、安置方式
1.选择自行安置的。以《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自行安置补助费为40元/平方米。
2.选择异地重建的。依据产业政策,被征收企业可在海勃湾工业、服务业加工园选择工业用地进行置换,原则上等面积置换,置换土地出让年限最高50年,置换土地价格为168元/平方米。
六、选择异地重建的工业企业过渡费和过渡期限
1.征收补偿总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每月临时过渡费按总额的5‰计算;征收补偿总额101万元以上的,每月临时过渡费按总额的3‰计算,差额累进计算。
2.过渡期限根据项目建设用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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