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通告20108号
依据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为保证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通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范围:市敬老院东侧,东、南至市敬老院柏油路,西至市敬老院防护林地,北至其他权利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后,在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抢种农作物、树木和突击开发、开垦土地;禁止在现有土地上搭建新的建筑及构筑物;严禁挖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生产经营活动。凡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以及新开发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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