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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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18日发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公布连云港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连政发〔2011〕120号)
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4〕133号)
三、《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0〕11号)
四、《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161号)
五、《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39号)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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