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安排的工作调动党员干部可以不执行吗
我该怎么办?
某局党员干部小赵最近比较烦,局党组决定安排他到另一个科室去负责一项新工作。可他觉得新科室任务繁重,经常需要加班加点,不如现在的工作轻松。他的一个朋友建议他顶着不去新科室报到,谁也不能拿他怎么样。小赵能这么做吗?
执纪执法者说
党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工作分工、任务分配等决定,导致决而不行,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损害了党组织威信,对这种行为如不严格纪律约束,党就会失去战斗力、凝聚力和向心力,成为一盘散沙。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要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事项不仅包括分配、调动、交流等人事安排决定,也包括党组织的其他决定。另外,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谓“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主要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此时,党员如果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所以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理。
“党员干部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对党员干部来说,自觉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是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党员干部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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