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0〕90号)
根据《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09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867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大良街道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3.10***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规划作为大良街道城镇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农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良街道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位置:大良街道逢沙村“合成围”(属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飞地,具体位置见附图) 。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大良街道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3.10***公顷(折合46.5960亩,全部为农用地)。
四、使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顺德市农用地转用、征用和有偿使用土地暂行规定》(顺府发〔2000〕2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顺府发〔2004〕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0000元/亩;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2.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使用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
3.按被使用土地面积的15%在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范围内被使用土地范围外给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预留发展用地,留用地可用作补充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固化宅基地,具体按使用土地补偿协议执行。
4.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5、其他未尽事宜按使用土地补偿协议执行。
具体工作委托大良街道办事处与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实施。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0613***令第305号)及《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有关权利人,可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在 2010年12月25日前到大良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有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于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居委会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听证申请送达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土地利用科(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2楼,联系人:何***,联系电话:22836071) 。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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