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困难村财政补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稳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顺府发〔2004〕1号)的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对“困难村”实行财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困难村”财政补贴以2003年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为计算依据。
二、集体经济收入指村(社区)一级集体可支配收入,不包括股份社收入和财政下拨的“两委”干部工资补贴、办公经费。
三、“困难村”财政补贴经费只能用于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福利事业开支,不能用于支付工作人员报酬。
各镇、街道应按有关规定对“困难村”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于4月23日前将《2004年“困难村”财政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农业局审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 困难村△ 经费 补贴 通知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