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美丽田园建设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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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农农发〔202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美丽田园建设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现制定了《佛山市顺德区美丽田园建设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3256)。
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3日
佛山市顺德区美丽田园建设项目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美丽田园建设项目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2018-2023年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美丽田园示范区、美丽田园示范点建设的区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倾斜。
(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通过专家评审,以竞争性分配方式为主,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支持相关项目。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四条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会相关部门以专项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统筹用于支持美丽田园项目建设。
第二章 扶持条件及规模期限
第五条 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项目单位
1.美丽田园示范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美丽田园示范点:区内农业企业。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美丽田园示范区:建设地点土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每个项目投入额度不少于2000万元。
2.美丽田园示范点:
(1)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2)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每个项目总投入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
(3)项目单位资金配套能力强,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4)具有较强的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基础,农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园区核心区面积连片100亩以上且剩余租赁年限或土地使用权5年以上;
(5)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农业资源比较丰富,农业产业结构布局合理,特色主导产业优势明显,生产、流通、服务等产业链初步形成,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对本区现代农业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项目建设符合本区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涉及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政策。
第六条 扶持规模和建设期限
(一)美丽田园示范区:每个项目专项资金扶持2000万元,两年建设期限,鼓励镇(街道)主动安排镇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引入社会资本,共同推动美丽田园建设工作。
(二)美丽田园示范点:每个项目专项资金扶持500万元,两年建设期限,项目单位配套资金额度不少于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总额。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选程序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定期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所需材料、《佛山市顺德区美丽田园示范区(点)项目申报书》(含实施方案)并依照申报指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入选名单,最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审定,审定后对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区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文下达项目计划。
项目评审优先条件及评审程序,由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拟扶持项目名单的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区农业农村局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进行结果反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档案整理等工作,及时发现、纠正问题,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美丽田园示范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计划后,项目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细化,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美丽田园示范区项目建设执行镇(街道)相关管理办法;美丽田园示范点的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条件的,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美丽田园示范区项目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审核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美丽田园示范点项目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后,经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初步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的验收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对专项资金、镇(街道)财政配套资金、企业配套资金以外的资金投入(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资金、社会资金)不纳入验收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包括: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建设总结,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效果、项目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三)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
(四)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施工单位或监理等单位签订的规范合同。
(五)财务管理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及各阶段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的资料。
(六)项目实施前后、实施过程中的现场照片、录像等。
(七)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项目单位要为每个扶持项目建立一个专属档案,及时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评、土规、申报、批复、资金下拨、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报告、验收清单、支付凭证、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项目资金调整不超过项目总投入资金30%的,应上报调整方案到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建设内容有调整、项目资金调整超过项目总投入资金30%、项目变更(指建设地点、项目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的,应上报调整(变更)方案至区农业农村局审批。
(二)经批准终止的项目,责任在于项目单位的,区农业农村局须按有关规定收回项目的专项资金。
(三)项目单位终止项目或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等内容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并收回已下拨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必须设立项目专项科目,设置对应的收入、支出明细账,保存好与之对应的合同、***等支出凭证,做到收支账目清楚明晰。
第二十条 支持方式
(一)美丽田园示范区:项目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复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申请下达支持额度的35%启动资金到相关镇(街道)财政;项目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项目总体进度达到50%,次年下达支持额度的50%;项目建设完成,项目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审核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申请下达剩余15%专项资金到相关镇(街道)财政。
(二)美丽田园示范点:项目单位申报的实施方案经当地镇(街道)初审,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申请下达支持额度的20%启动资金到相关镇(街道)财政;项目总体进度达到50%,次年下达支持额度的30%;项目建设完成,项目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后,经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通过后,下达剩余50%专项资金到相关镇(街道)财政,由镇(街道)财政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环境评估、工程监理及勘察设计费等项目实施所需费用,原则上在镇(街道)财政配套资金或企业配套资金中列支。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其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0%。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包括专项资金、镇级财政配套资金、企业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下达后两年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收回。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人员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在资金分配、立项审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且整改不力的,5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的资金,并予以通报。
重大问题包含以下情况:
(一)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或项目单位的;
(二)项目资金(包括专项资金、财政配套资金、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
(三)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增强财政支出绩效意识。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的效益发挥、目标完成、带动作用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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