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年限不够可实行延后缴费
养老保险两项新政策明年正式实施,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为尽可能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近日出台了“关于对不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实行延后缴费”以及“关于对参加退休费统筹期间的年限认定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两份《处理意见》,并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执行。顺德也按相关标准全面执行新政策。
据介绍,按国家和省现行社保政策规定,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1998年7月1日前参保)或15年(1998年7月1日起参保)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每月领取养老金保险待遇。为较好地解决这个群体人员的后顾之忧,佛山出台了《关于对不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实行“延后缴费”的处理意见》。延后缴费,是指当参保职工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如未达到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缴费年限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继续延后缴社保费,至符合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条件后,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而《关于对参加退休费统筹期间的年限认定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的处理意见》也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规定,对原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的固定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而没有对其参加退休费统筹期间的年限认定为缴费年限的人员,为其重新确认为缴费年限。当原已按月领养老金人员,经确认的年限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时,重新核实养老待遇。当原已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的人员,经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长期待遇的,可到社保办事处办理退回已领的一次性老年津贴手续,并申办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年限仍未达到国家享受长期待遇的缴费年限,可到社保办事处办理退回已领的一次性老年津贴及作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申办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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