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创达车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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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7日发表
佛山市创达车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佛山市创达车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0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三水区芦苞镇华龙路6号 邮编:528139 联系电话:0757-8723268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佛山市创达车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佛山市创达车品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三水大道北493号F1三层之二厂房 |
环评机构 | 广东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三水大道北493号F1三层之二厂房,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1670.3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70.39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车钥匙套、电子产品配件及汽车内饰件的生产,预计年产车钥匙套200万件、电子产品配件100万件及汽车内饰件100万件。项目员工2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时间为300天,每天1个班次,每个班次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生产的废水为生活污水、喷淋塔废水、水帘柜废水及水转印工序更换产生的废水,项目年产生活污水216吨。近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水喷淋塔及水帘柜补充用水,不外排;项目喷淋塔废水和水帘柜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定期更换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远期,项目生活污水、喷淋塔废水及水帘柜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芦苞欧边涌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较严者后排放至芦苞欧边涌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水转印工序更换产生的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并按周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项目生产的废气为底漆和面漆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丝印和移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浓度。项目丝印移印、底漆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部分收集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中第II时段排放限值及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II时段排放限值的两者较严者,无组织排放部分通过加强车间排气通风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面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部分收集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II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部分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部分收集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部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的标准限值;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部分收集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部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部分收集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部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要求。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注塑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包装废物属于一般固废,注塑边角料以及不合格产品经收集后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处理,包装废物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废水性漆桶、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漆渣、废网版、废水性油墨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以及近期更换产生的水帘柜及喷淋塔产生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理。 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芦苞监督管理所 2020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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