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113涉警交通事故情况通报
一、基本情况 二、交警对陈×明的救护措施 三、警方督察部门介入调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009年11月3日下午,陈×明(男,53岁,三水区芦苞镇人)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三水芦苞镇乌石岗村驶往乐平镇范湖。15时25分行驶至S269线40KM+310M交叉路口遇到红灯,陈×明闯灯进入路口,与三水公安民警梁×(男,37岁,三水区西南人)驾驶的“粤E41××警”汽车发生碰撞,警车车头前左角与无牌摩托车右侧损坏,陈×明身体受伤。
三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前往事故现场处理。经现场勘查,陈×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驾驶的摩托车没有任何牌照,该车的后制动性能也不符合技术标准,而且陈×明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没有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强闯红灯,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认定陈×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11月25日上午,交警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宣布了事故认定书,并告知他们:如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事故发生后,交警第一时间将伤者陈×明送往芦苞医院抢救,后转往三水区人民医院救治。三水警方与保险公司为伤者垫付住院按金。陈×明受伤入院后,警方一直密切关注救治工作,主动联系医院领导、科室主诊医生,要求院方对伤者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并另行出资3000元协助伤者家属请专家到对伤者进行会诊。至11月27日,伤者治疗费已支出6.5万多元。三水警方仍将继续关注伤者的治疗情况。
这起涉警交通事故发生后,三水警方督察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和督察工作。督察部门对驾车民警梁×进行了酒精测试等调查,证实梁×无酒后驾车及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督察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全程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