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度,现将拟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10日。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7-8882924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msfk@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路19号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528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2013年3月29日
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能,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府办〔2011〕18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12〕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当粮油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七)区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项目和标准
(一)应急事项。
按当年区级留成价格调节基金总额20%计提,年末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即联动机制补贴)。
按区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补贴对象的数量和补贴档次标准发放。
(三)平价商店补贴。
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平价商店补贴分为一次性建设补贴、定期补贴、价格异动时期的价差补贴。
1、一次性建设补贴。根据平价商店专营区的面积和经营
类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经营面积100
平方米以下的(不含100平方米),每间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经营面积100平方米—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每间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经营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每间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每间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
平价粮油直销门店: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每间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每间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对落实地方储备粮油任务并承担应急供应,以及获省级颁发“放心粮油”牌匾的平价粮油直销店,按上述标准上浮50%给予补贴。
平价药品专营区: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每间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每间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2、定期补贴。根据平价商店的经营类别和考核结果确定。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每间每年给予不高于8万元补贴;考核评定为良好的,每间每年给予不高于5万元补贴;考核评定为合格的,每间每年给予不高于2万元补贴;评定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补贴,并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平价粮油直销门店:核评定为优秀的,每间每年给予不高于8万元补贴;考核评定为良好的,每间每年给予不高于5万元补贴;考核评定为合格的,每间每年给予不高于2万元补贴;评定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补贴,并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对落实地方储备粮油任务并承担应急供应,以及获省级颁发“放心粮油”牌匾的平价粮油直销店,按上述标准上浮50%给予补贴。
平价药品专营区: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每间每年给予不高于3万元补贴;考核评定为良好的,每间每年给予不高于2万元补贴;考核评定为合格的,每间每年给予不高于1万元补贴;评定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补贴,并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3、价格异动时期的价差补贴。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在价格异动平抑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营的平价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区域内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等核定,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
(四)蔬菜种植基地。
对能够实施与我区平价商店农副产品产销对接,履行保供稳价义务并到区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的蔬菜种植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1、建设补贴。对大棚蔬菜按与我区平价商店农副产品产销对接的蔬菜大棚面积给予每亩8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租金补贴。按照蔬菜生产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供应给我区平价商店的种植面积,给予每亩每月10元的租金补贴,由申请人每年度申请发放一次。
(五) 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
对与我区平价商店实现对接,履行保供稳价义务并到区
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扶持方式为:
1、租金补贴。按照储存供应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的冷藏(冷库)设施库容量为基数,每月每立方米补贴5元,由申请人每年度申请发放一次。
2、价格异动时期的价差补贴。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
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要求和履行与平价商店农副产品产销对接协议,约定保供稳价义务,储存、调运相关农副产品给平价商店的冷藏设施,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在价格异动平抑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储存、调运的农副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区域内市场平均进货价格的价差等核定,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
(六)征管费用。按照当年区级留成价格调节基金收入的7%计提。征管费用专项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培训、评审监督、项目调研、系统开发、票据及报表印刷、专家论证等方面的支出。
区价格主管部门可视经济运行情况、价格调控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建设计划、造价成本等重新制定扶持项目和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程序
(一)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申请所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对所申报的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由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出核拨申请,并填写《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联动机制对象资金审批表》(附表一)并将核拨申请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平价商店、蔬菜种植基地及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等建设用途,应当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人与区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平价商店、蔬菜种植基地及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等建设协议书;
4、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
5、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6、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应急事项发生,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和《佛山市高明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应急事项名称、使用方案、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四、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审核程序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发放低收入群众临时生活价格补贴的,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预算,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划拨补贴资金。
(二)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蔬菜种植基地及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应急事项支出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审核:
1、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管理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的项目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及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3、审核期间,区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审的,可由具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报告。评审期不计入规定的审核期限。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价商店、蔬菜种植基地及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建设的,在扶持资金拨付前,基金使用人应与区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基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约束、保障措施,并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效益情况。
(二)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情况组织自评,并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应对本单位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由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台账,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附表一
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联动机制对象资金审批表
补贴时间 |
| 补贴类别 |
|
当月指数 |
| 补贴标准 |
|
补贴人数 |
| 补贴金额 (大写) |
|
申请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
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