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明府办〔2011〕34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明府办〔2008〕8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1.4 事件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区卫生应急办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预案启动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终止
5 信息发布
6 善后处置
6.1 评估
6.2 表彰和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5 责任追究
6.6 社会救助
7 应急保障
7.1 技术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通讯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治安维护
7.6 法律保障
7.7 宣传教育
8 各类配套预案的制定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9.4 预案修订
10 ***
1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1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框架图
10.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全区统一的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为建设产业强区、构建和谐高明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以及《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注:重大食物中毒方面因职能划出,故不包括在本方案中。)
1.4 事件分级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10.1。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在区外发生可能影响我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省、市宣布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救援应急工作另行制定专门预案。
1.6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及时监测、预警和报告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联动处置,快速果断
建立和完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同时,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引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做到依法、科学、规范和有序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区卫生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2.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是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卫生计生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区卫生计生局常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计生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卫生计生局)、区委宣传部(新闻办)、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市场安监局、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人资社保局、佛山海关驻高明办事处、高明海事处、区总工会、团区委、武警直属大队、高明边检站和红十字会等。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见10.2。
区政府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的指挥平台和办公场所,包括下列功能:(1)指挥功能。通过网络终端、通讯系统发布命令。(2)信息采集、展示功能。利用视频接收设备展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以及来自现场的视频、音频信息。(3)会议功能。随时召开视频或电视电话会议。(4)通讯功能。利用互联网、卫星网络和各种通讯设备,与其他相关单位建立数据连接。
2.1.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委派的临时机构,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专家以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应急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总指挥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委任。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统筹协调。
(2)统一调配急救药品、器材、设施设备等物资和人员。
(3)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4)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区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调整现场控制措施。
(5)做好事发地卫生防病社会动员,争取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2.2 区卫生应急办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常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区卫生计生局内设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配套政策、措施和相关技术指引。
(2)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督促落实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
(3)组织开展全区卫生应急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4)检查和督导各镇(街道)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5)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建立与市卫生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以及“三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防震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办公室、各镇(街道)相应卫生应急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上传下达卫生应急相关信息。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计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传染病防治、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职业卫生、免疫规划、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医学检测等相关领域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预警、启动预案、终止预案、应急处置等提出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或必要时,参与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处置工作。
2.4 专业机构
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
2.4.1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和治疗;协助疾控机构进行样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负责预警病例、疑似病人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汇总和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患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诊治。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深入现场采集病人及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负责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现场的卫生处置、监测和检验;做好相关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中毒和辐射损伤病人紧急救治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进行监督;对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为基础,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新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系统应逐步与区政府统一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报告系统连接。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四级进行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标识。
3.2.2 预警研判和发布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行研判,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分级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蓝色预警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新闻单位、通讯及网络运营等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3.2.3 预警解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并经批准机关同意后,由原发布机关宣布解除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义务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咨询和投诉。在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设立或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收集、核实、分析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有关单位(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以及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各级政府。
3.3.1.2 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级卫生站)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波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应对措施等。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是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报告,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进程报告是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结案报告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对其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市卫生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卫生计生局报告;区卫生计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在接报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首次报告,并随时进行进程报告。
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层级报告限制。
区卫生应急办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信息,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区政府领导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批示、指示精神,并跟进落实情况。
区政府应急办要适时协调各部门和毗邻地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请求上级给予协调处置。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
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并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4 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卫生部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积极采取各项控制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4.2 预案启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和事态发展状况,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预案及响应级别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作出是否启动预案和设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
4.3 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后,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立即到位,指挥部正式开始运作。各有关部门在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职责,积极有效地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承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第一责任,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4.3.1 分级响应
4.3.1.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全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全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3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计生局按有关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予以支持。
4.3.2 响应措施
4.3.2.1 区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调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划定控制区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决定。对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3)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采取以下控制措施: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⑥其他必要的控制措施。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措施或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经贸、物价、公安等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做好重点、高危地区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及时组织新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新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
(6)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针对性的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救援,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进行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严格执行传染病和中毒病人报告制度。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和重大中毒事件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治经验。
(6)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科研与区域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处置能力。
4.3.2.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2)对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指导和协助医疗机构开展中毒和辐射损伤病人紧急救治工作。
(3)做好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指导和协助医疗机构开展中毒和辐射损伤病人紧急救治工作。开展职业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生产环境监测,指导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发生次生事件。
(4)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必要时送省、市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5)对环境和相关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4.3.2.5 区卫生监督所
(1)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相关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开展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监督检查。
(3)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2.6 非事发地的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镇(街道),应保持高度警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信息,研判本行政区域可能受波及的范围和程度。
(2)加强相关疾病和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3)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5)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做好支援事发镇(街道)的准备。
4.4 现场处置
4.4.1 指挥和统筹协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事件的级别和发展趋势,设置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到达现场后,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4.4.2 现场处置工作组
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组建现场处置工作组,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实验室检测、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及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分为医疗救护组、疾控流调组、卫生监督组和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分别是:
(1)医疗救护组:对伤病员进行抢救、转运,实施必要的病人隔离和环境消毒措施。
(2)疾控流调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污染物处理、环境消毒等工作,对相关人员实施必要的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
(3)卫生监督组:开展现场卫生监督执法,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后勤保障组:负责药品、器械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通讯和交通畅顺。
4.5 扩大应急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发展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采取相应的扩大处置措施,并立即报请市政府予以援助。
4.6 应急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6.2 终止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遵照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在市政府指导下完成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作出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确认无危害和无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作出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6.3 现场清理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现场清理工作,确保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现场清理工作完毕后,应急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或获其授权的现场指挥部依照省、市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传染病疫情发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
6 善后处置
6.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效果评价、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6.2 表彰和奖励
区政府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一线人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对应急处置期间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等予以归还或给予补偿;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对征用的劳务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补偿和赔偿标准由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6.5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
(1)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救助机制,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2)人资社保部门可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程度,组织社会捐助活动。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等社团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
7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城乡范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信息系统,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
组织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搭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通信调度网,将120急救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的通信网络整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及时互通信息,统一调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其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应急监测预警、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7.1.3 医疗救治体系
7.1.3.1 急救网络
在区人民医院设置区急救中心,其余医院设置急救站。以各镇(街道)医院(卫生院)为基础,以区直属医院为依托,构建全区120急救网络和应急救援体系,实现全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7.1.3.2 传染病救治机构
指定区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在各镇(街道)医院(卫生院)设置传染病专用门诊(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病房。
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场所的选址、设置和管理工作。
7.1.3.3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机构
依托区人民医院设置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7.1.3.4 采供血机构
在区血站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血库,确保应急用血需要。
7.1.3.5 心理救援机构
在区新市医院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救援中心,开展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工作。
7.1.4 卫生监督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镇(街道)卫生计生局设定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区、镇(街道)二级卫生监督执法网络,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1.5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7.1.5.1 组建
由区卫生计生局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
(1)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2)食物中毒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3)职业中毒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4)生化、核和辐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5)救灾防病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应包括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卫生监督、心理救援、健康教育等专业人员,由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卫生应急队伍的类型,相应专业人员的选择应有所侧重。
7.1.5.2 管理和培训
区卫生计生局对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松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平时,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在各自岗位待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无条件服从区卫生计生局的统一调配。区卫生计生局应设立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7.1.6演练
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性和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实战的方式,全面检验应急处置能力,改进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强化应急意识。演练内容包括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调查救治、善后处置、应急保障等。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1.7 科研和区域交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区域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设立区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由区卫生计生局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组织落实。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与发展规划统计、经促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配合,确保物资储备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直接调用储备物资。
7.2.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设备、应急物质储备、日常运转、应急培训演练、交通通讯设备等的需要。区、镇(街道)还应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救助、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以及有关人员补助和奖励等需要。
7.3 通讯保障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机构,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顺。
7.4 交通保障
公安分局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管制方案,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指引应急抢险、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应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畅通。
7.5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现场治安秩序,指挥事发现场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现场处置人员和群众的人身安全。
7.6 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
7.7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广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充分发挥有关社团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中的作用,指导群众以科学、理性的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育部门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教育。各类干部培训机构也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8 各类配套预案的制定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配套工作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镇(街道)实际,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卫生计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4 预案修订
区卫生计生局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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